近年来,提质增效、压缩层级、处理僵尸企业是很多国企考核的重点内容,清理体系内的存量不良资产已成为必然的趋势。实践中,部分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实际上已无任何资产,在破产程序中却发现工商档案中其仍与其他集体企业存在关联,为了确保程序的有效推进,笔者现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分析如下。
一、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投资的性质:(1)属于国有资产;(2)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者债权关系的,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;(3)投资和债权关系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界定。
相关法律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》第四条: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(以下简称集体企业)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、实行共同劳动、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。”
2、《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》(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[第2号])第八条:“全民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国家机关等(以下简称全民单位)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,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,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、实物、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,依下列办法处理:……(三)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(或协议约定)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。(四)全民单位以资助、扶持等多种形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,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,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。如有争议,可由双方协商,重新确定法律关系并补办有关手续,协商不成的,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界定。但下列情况不作为投资关系:凡属于1979年以前投入的,可视同垫支借用性质;凡集体企业已按期支付折旧等费用,可视同租用关系处理。”
3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、财政部、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、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法规》的通知第六条:“在清产核资中,全民企业、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所有权界定,除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外,具体意见如下:
(一)全民企业、单位以资金、设备、技术、厂房、土地使用权、物资等投入其他企业、单位、其原投资及投资部分的增殖均属国有资产。
(二)全民企业、单位对其他企业、单位的投入,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者债权关系的,可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,分别按投资或者债权关系处理。
(三)全民企业、单位以借款或租用形式等支持其他企业、单位发展,凡没有还本付息或者未按成本收取租金的,通过清查应当由借方或者租用企业还本付息或者按成本清算租金。”
二、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可相互独立,但要遵循“等价交换”的原则。
相关法律依据:
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、财政部、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、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法规》的通知第七条:“全民企业、单位与集体企业之间,要严格划清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财产关系,坚持“等价交换”和“有偿使用”的商品经济原则。经所有权界定后,对于集体企业中明确属于国有资产,仍留在集体企业中继续使用,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注册性质也不改变,集体企业享有各种待遇不变,但应采取相应措施,把这一部分国有资产的产权及其收益很好地管理起来。”
三、若集体所有制企业清算后仍有剩余款项,应按照投资比例从剩余财产中返还,清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时未对其投资情况进行界定,管理人需承担责任。
相关法律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》第十九条: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下列办法处理:“(一)有国家、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,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,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;(二)其余财产,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、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,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”
2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、财政部、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、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法规》的通知第九条:“全民企业、单位对其他企业、单位的投资和再投入,经清理后各全民企业、单位必须按照财产关系和双方的协议,逐年与其他企业、单位进行清算。对于在清产核资中未按法规对投入其他企业、单位的资产进行清理、界定和清算,或者今后发生新的财产关系不清问题,应依法追究领导者和当事者的责任。”